来源:淄博新闻网
2017-05-24 10:35:05
记者从市物价局网站公布的《淄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了解到,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停车场,对前往就诊就医的群众,所驾乘的机动车辆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
办法中提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确需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实行计次、计时、计月等形式。实行计次收费的,应设置时间限制,超出规定时段的,实行累计计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经检验合格的计时设施。不具备计时条件的,按计次方式收费。对需长期停放或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可以实行计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确定。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抢险、救灾、救护以及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费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进入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5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免费停放车辆范围或延长免费停放时间。
另外,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停车场,对前往就诊就医的群众,所驾乘的机动车辆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交通事故、违法等涉案车辆停放场所以及客运中心、大专院校等停车场所等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制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住宅物业收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按照国家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记者 孔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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