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新闻网
2017-04-22 10:24:04
□记者 商萍萍 通讯员 邱宝军 报道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近日从市综治办获悉,为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相关规定,我市见义勇为突出贡献者最高可获奖励1万元。
据了解,我市早在2006年就制定了《淄博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以及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保护和见义勇为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细则》中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包括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举报、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协助政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抢险、救灾、救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若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确认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确认。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大小,奖励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不含一次性医疗补助、救助和抚恤金):对见义勇为贡献人员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对见义勇为重大贡献人员可一次性奖励3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对见义勇为突出贡献人员可一次性奖励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需要注意的是,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因违法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享受的各项照顾和优待将被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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