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4-21 09:31:04
4月20日,省教育厅制定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要求专职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
据悉,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
幼儿园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和财务人员。保育、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班级规模小班(3至4岁):20-25人;中班(4至5岁):26-30人;大班(5至6岁):31-35人。全日制普通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为:1:6-8;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1:5-6。
管理人员: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正副园长各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可在上述配备标准基础上增配副园长1名。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任。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医务人员:一般每园配 1名,寄宿制的每园配2名,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财务人员:一般每园配专职会计1名,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名;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核增附加编制;山区湖区幼儿园、多民族教育或特殊教育幼儿园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8%核增附加编制。记者 徐鹏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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