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8-06 11:14:08
离婚时承诺孩子大学期间费用双方平分,但等孩子上了大学,父亲却爽约。为此,儿子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近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博山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案件中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与原告之母于 2014年3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李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高中期间,男方每月支付 1000元生活费,大学期间双方共同承担50%。”
目前,孩子已年满十八周岁,并于2016年9月上了大学。大学就读期间,由于父亲未支付任何费用,依据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将父亲起诉至博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自2016年7月至2016 年12月大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17551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成年后,被告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本案中,尽管原告因已成年而不享有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但结合庭审查明情况,被告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作出了对原告“大学期间双方共同承担50%” 的约定,而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协议离婚的前提、基础条件,在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该事项对双方均应当具有约束力。故综上分析,原告作为被告的子女,有权依据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向被告主张支付费用,被告的支付行为应视为履行其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大学期间双方共同承担50%”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但结合庭审查明情况,上述约定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而原告父母对该约定的具体事项现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在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费用时,应结合相关立法精神及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最终判决,原告有权依据其父母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请求被告支付其2016年9 月份至2016年12月份的相关费用支出4885元。
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允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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