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3-07 11:03:03
近日,家住张店区一小区的李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刚刚搬进新房不久,由于未购买停车位,李先生自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屡次被保安拦在小区门口。物业公司表示小区已经没有多余的空地停车,李先生如果将车停在小区,将影响消防通道畅通。
“我骑着三轮摩托车进小区,小区保安却说我没买车位,不能进入小区。”昨天,李先生反映,他刚刚搬进该小区居住,已经为此与保安多次发生不愉快,“一个车位价值五六万,我的三轮车实在是不值当购买。”
3月4日20:00许,李先生骑车回家,在小区门口跟保安发生了不愉快,“保安跟我说,下次再进来就不给我开门了。”李先生说,小区保安表示没有购买停车位不能进入小区停车,而他的三轮车停在外面又很不安全。
今天11:00许,记者来到位于王舍路和北京路路口附近的这个小区,小区道路两侧划成了停车位,李先生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自行车棚附近的空地上。“买了停车位的可以进,其他车辆不是不让进,装货卸货的可以进去,但不能长时间停车。”小区保安王师傅告诉记者,除了出售的停车位,小区内并没有其他多余的空地可以停车。
随后,小区物业公司的杜经理告诉记者,因为小区不大,路面并不宽敞,李先生的三轮车又过大,停在自行车棚的位置占用了消防通道,而地面停车位都为业主所购买,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业主开车进来,如果不占其他业主的车位,那么就占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如果被占用,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杜经理表示,为了安全起见,才限制没有停车位的车辆进入。
今天15:00许,张店区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需停车业主不愿购买车位的情况下,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租赁其他业主停车位。
对此,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李成漳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如果你是该小区的业主,你有权将你的车辆开入小区之内,并停放在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但不包含规划内的车位。”李律师说,小区除了规划内的车位,其他公共部分为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利使用。物业以不购买停车位为由阻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违反了《物权法》。“并且物业阻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已经从服务的角色转变为管理角色,这也是不对的。”
李律师表示,没有购买或者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不能损害其他业主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尤其是不能侵犯已经购买和租用停车位的业主的权益。并且,车辆停在小区公共部分也不应影响他人的正常通行,更不应阻碍消防通道。记者 宋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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