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晚报
2017-02-09 13:34:02
春节过后,市民李先生一瘸一拐上班了。原来,1月17日,李先生在上班途中,被一小汽车撞倒,被诊断为脚面右侧第五跖骨基底部骨质中断,打上石膏在家里躺了两个星期。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年后工作忙,他忍着伤痛上班了,碰到单位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同事,告知他这种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判定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结果,然后才可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记者了解到,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像李先生这种情况,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方可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记者 殷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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