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12-05 13:18:12
12月1日,淄博市出台《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与淄博市原来分轨实行的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和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制度相比,该制度扩大了救助供养对象的范围、调整了救助供养内容、明确了救助供养标准。
在原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特困人员救助制度将保障范围调整扩大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
分散供养的,经本人同意,镇办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集中供养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镇办,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新的特困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后,统一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明确了是农村低保标准1.3倍的比例,为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统一确定了照料护理费用的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即每人每月75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即每人每年5500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三档(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年2400元、1200元和600元。
意见还提出,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普惠性政策待遇,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对于相同性质的社会救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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