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
2017-08-23 10:10:08
为同伙望风,盗窃价值30余万元的现金及物品。虽然没有直接入室盗窃,但杨某仍被以盗窃罪共犯论处。日前,被告人杨某被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6年5月的一个凌晨,杨某等3人来到周村某社区,由赵某安排杨某、刘某进入小区踩点。在确定无人后,赵某安排被告人杨某、刘某在外望风,赵某独自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现金及金银首饰、玉器、工艺品等。失主报案称,自己被盗现金及物品价值30余万元。杨某被抓获后,赵某向失主退回部分盗窃物品。经鉴定,退回的被盗珠宝首饰价值91878元。该案中,刘某另案处理,赵某已被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同案犯赵某实施入户盗窃行为,仍提供帮助,以盗窃罪共犯论处。同案犯赵某盗窃数额巨大,按共同犯罪理论,被告人杨某亦应承担盗窃数额巨大的刑事责任,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被盗部分物品退给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杨某及其同案犯犯罪所得,均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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